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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權責任

法律3.2W
監護權責任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着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類型案件呈現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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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權轉移被監護人的責任,監護權轉移後監護人的責任


一、監護權轉移後被監護人的責任在我國,法定代理人實際上就是監護人。因此,在現實生活中,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部分民事行為是由監護人代為行使,相應的亦由監護人承擔法律上的後果。但在侵權行為中,監護人代替被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並不意味着一切財產責任均由監護人承擔。按照監護的性質,監護制度中的被監護人主要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對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來説,由於其不能辯認和控制自己的行為及預料自己行為的後果,因此要其承擔責任是不適當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也只能為與其智力發育相適應的民事行為,其他民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按照我國《民法通則》第一三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適當賠償。但單位擔任監護人的除外。”
二、監護權轉移後監護人的責任監護人依法取得監護權,應按照設定監護的初衷,謹慎地履行監護義務,以維護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監護人履行義務以法定義務為限,對被監護人的人身和財產進行保護和照管。如損害被監護人的權益,應承擔賠償責任。但監護人履行職責,可以親為,也可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將監護權轉移給他人行使。在此種情況下,監護人的監護職責並不因為委託他人代為履行而告終止。如被監護人致人損害,監護人仍應承擔賠償責任。監護人可以將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委託給他人行使,因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由監護人承擔,但另有約定的除外。可見,監護人的監護職責並不因監護權轉移給他人行使而免除。值得注意的是,監護人委託他人代為履行監護職責,如給被監護人造成損害的,亦應對被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監護權轉移下的當事人的責任,是指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履行監護職責不當所應承擔的法律後果。監護職責與監護責任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既相互聯繫,又相互區別。所謂監護職責又叫監護義務或監護事務,是指監護人對被監護人人身或財產所應承擔的義務。所謂監護責任是指監護人沒有履行監護職責時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監護權轉移下的當事人包括監護人、被監護人和受託人以及其他依法取得臨時監護權的人。不同的當事人在不同的監護關係中承擔不同的職責,分別享有相應的權利,承擔相應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