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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監護人侵權責任承擔責任

被監護人侵權責任承擔責任

每個人都有受到法律保護的權利,可能是人身權利,也可能是財產權利,這些權利其他人是不可以侵犯,但實踐中會出現各種各樣的侵權行為,如盜竊、無意損害等,遇到侵權行為不要選擇忍讓,要選擇通過侵權法規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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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監護人的侵權責任有哪些

被監護人的侵權責任主要體現在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適當賠償,但單位任監護人的除外。

1,承擔原則: 被監護人無獨立財產的,由監護人全部承擔,但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適當減輕責任。

被監護人有獨立財產的,應先從其財產中支付,餘額由監護人承擔,但單位任監護人時,單位不承擔。

2,父母離婚後的責任分擔

同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獨立承擔,不能獨立承擔的,另一方才與其共同分擔。

3,委託監護時的責任承擔。

原則上仍由監護人(委託人)承擔。另有約定的,仍由監護人對第三人承擔責任,後可向受託人追償。受託人確有過錯的,由委託人與受託人對第三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4,監護人不明時

由順序在前的有監護能力的人承擔責任。

5,擅自變更監護人的:由變更前後的監護人承擔。

6,單位的賠償責任

幼兒園,學校,精神病院(無行為能力人)受到傷害的,有過錯的單位應給予適當賠償。致人傷害的,仍由被監護人承擔全責——單位有過錯的可適當承擔。

7,18週歲的變通

侵權時不滿18週歲,訴訟時已滿:有經濟能力的由本人承擔。

侵權時已滿18週歲,原則上由本人承擔,無經濟收入的,撫養人墊付,墊付有困難的,可判決或調解延期給付。

夫妻離婚後,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權益的,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確有困難的,可以責令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擔民事責任

被監護人造成他人損害的,有明確的監護人時,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不明時,由順序在前的有監護能力的人承擔民事責任

在幼兒園,學校生活學習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療的精神病人,受到傷害或者給他人造成損害,單位有過錯的,可以責令這些單位適當給予賠償。

侵權行為發生時行為人不滿十八週歲,在訴訟時已滿十八週歲,並有經濟能力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行為人沒有經濟能力的,應當由原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

行為人致人損害時年滿十八週歲的,應當由本人承擔民事責任,沒有經濟收入的,由撫養人墊付,墊付有困難的,也可以判決或者調解延期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