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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承擔什麼責任?

一、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承擔什麼責任?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承擔什麼責任?

根據情況不同,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可能承擔以下責任:

1、行政責任:《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十二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予以勸誡、制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2、民事責任:根據民事相關法律規定,當監護人嚴重不履行監護職責,給未成年被監護人造成不利影響時,根據申請,人民法院可以撤銷監護人的資格。監護人不履行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3、刑事責任:根據刑事相關法律規定,適用於監護人嚴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觸犯刑律的情況下,可以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終止監護人資格的情形有哪些?

監護因一定原因而產生,因此,監護也會在一定條件即發生監護的要件消滅的情況下終止。監護關係的終止還有絕對終止和相對終止之分,前者是監護的職務已失去存在的依據,是指監護職責的消滅;而後者是指監護職責的轉移,即監護未終止,但監護人因被卸任、辭任、死亡等原因而使該監護人的監護職務終止。

1.當發生下列原因時,監護關係應當絕對終止:

(1)被監護人已經成年而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被監護人死亡或宣告死亡;如果被監護人未死亡而歸來,此期間又沒有終止監護的其他原因時,監護人應繼續履行監護職責;

(3)被監護人被他人收養;

(4)被監護人的父母不能行使親權的狀況消失,親權恢復;

(5)喪失民事行為的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宣告因被監護人恢復了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而撤銷;

(6)成年被監護人由配偶擔任監護人的,因離婚而終止監護。

2.當發生下列原因時,監護關係應當相對終止:

(1)監護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2)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

(3)監護人因正當理由辭退了監護職務;

(4)監護人被法院撤銷監護職務。

綜上所述,監護人並不是僅有父母才能做監護人,在父母無法良好監護未成年時,法院可以撤銷父母的監護資格。這是民法對父母法定監護的突破,對未成年的保護存在重要意義。當然僅有父母作為監護人被撤銷時,在父母存在真實悔悟,子女諒解同時滿足條件時,監護才有可能被恢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