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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監護人死了由誰承擔監護責任

孩子監護人死了由誰承擔監護責任

我們都知道未成年人不具備獨自生活的能力,那麼自然就有監護人的存在,一般來説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是其父母,如果父母發生意外的還有法律規定的近親來擔任,任何監護人都要履行好自己的權利和義務,那麼孩子監護人死了由誰承擔監護責任?

一、依法確定監護人的範圍及監護職責

監護人,是對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監護人必須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並依法律規定產生。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十六條和《婚姻法》第二十八、二十九的規定,在法定監護人缺位的情況下,以下人員可以擔任未成年人的監護人,負有撫養義務:“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本案中,小林和小梅父母雙亡,外祖父母可以作為監護人,伯父母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村委會同意,也可以作為監護人。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可以由有監護資格的監護人之間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監護人對未成人監護職責包括:照料未成年人的身體和身心健康,管理和保護未成年人的財產,對未成年人進行管理和教育,在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應該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本案中,未成年人的父母因交通事故產生賠償金,該賠償金由小林和小梅所有,監護人不能私分或私自佔有,監護人對該財產有保管和監督的義務,非因法定事項不能處分。

二、根據“對被監護人有利的原則”確定具體監護人

在監護權有爭議的情況下,法院根據“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原則出發,綜合考慮撫養權爭議方的撫養能力以及撫養條件,確定未成人的具體監護人。本案中,伯父母比外租父母年輕,其創造財富能力以及撫養未成年人的精力略比外祖父母強。但外祖父母有退休養老金,未成年人又獲得交通事故賠償金,伯父母與外祖父母的經濟撫養條件沒有明顯差別。未成年人更熟悉在原來的村子生活、更願意在原來的學校上學、和原來的小朋友玩耍,在熟悉環境方面來説,伯父母的條件略好。在農村有一個風俗習慣,即未成年人認為外祖父母比伯父母更親,更願意和伯父母一起生活,在風俗習慣方面來説,外祖父母的條件略好。從以上客觀分析,外祖父母與伯父能給未成年人的撫養條件沒有明顯差別。本案中,小林已經超過10歲,有一定的識別能力,其可以表達誰對他們更好和更願意跟誰一起生活的意願,法庭應視情況徵求未成年人的意見。小林表示願意跟隨外祖父母一起生活,在撫養權爭議方條件無明顯差別的條件,該意見顯得尤為重要。

監護人,是對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監護人必須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並依法律規定產生。

以上全文便是孩子監護人死了由誰承擔監護責任的相關內容,我們可以知道,如果孩子的原本第一監護人父母發生意外去世的,那麼監護權就依法落到近親的身上,例如祖父母、哥哥或姐姐等,按照順序來承擔監護職責,或者可以由自願願意承擔監護人的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