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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

法律1.07W
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着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類型案件呈現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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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時侵權責任誰來承擔

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情況,被監護人侵權的責任仍然是監護人承擔,但是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監護人的責任包括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負責對未成年人進行教養;保障精神病患者的人身安全並促使其恢復健康;依法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保護其財產不受侵犯;代理被監護人從事法律行為等內容。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款也作了相同規定。據此,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傷害,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就可以減輕民事責任。

相關規定:

1、《民法通則》第133條規定:“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適當賠償,但單位擔任監護人的除外。”

2、我國《民事通則》第18條第1款規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違背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3、《民通意見》第10條規定::監護人的監護職責包括: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監護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人發生爭議時,代理其進行訴訟。

4、《民法通則》第133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

5、《未成年人保護法》第8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不得虐待、遺棄未成年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殘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棄嬰。”

6、《未成年人保護法》第9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權利,必須使適齡未成年人按照規定接受義務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輟學。”

7、《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0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適當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導未成年人進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煙、酗酒、流浪以及聚賭、吸毒、賣淫。”

8、《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1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允許或者強迫未成年人結婚,不得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

綜上所述,監護人在法律上擁有管理未成年人相關事務的權利的同時還需要為其做出的違法侵權行為負責,但是如果能夠證明監護人的確在盡到義務的情況下是可以適當地減輕其責任的,但是這個並不是監護人因此就逃避責任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