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哪些情況下要承擔監護責任
一、監護人哪些情況下要承擔監護責任?
一是對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為承擔責任。
二是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造成被監護人人身、財產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三十四條 【監護人的職責與權利及臨時生活照料措施】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於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二、哪些情況下可以撤銷監護人資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三十六條 【撤銷監護人資格】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並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
(二)怠於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於危困狀態;
(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本條規定的有關個人、組織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前款規定的個人和民政部門以外的組織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民政部門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
嚴格意義上來講,在被監護人未成年之前,監護人在任何情況下都要承擔監護責任。並不是説被監護人侵犯到別人的合法權益了,才要監護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日常生活中,監護人也不能將被監護人的生活處於無人照料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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