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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職責需要承擔哪些責任

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職責需要承擔哪些責任
監護人在履行監護職責的過程中,既行使權利又履行義務。如果監護人不能有效履行監護職責甚至做出監護侵害行為,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以未成年人的監護侵害為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對未成年被監護人的監護侵害行為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性侵害、出賣、遺棄、虐待、暴力傷害未成年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以及不履行監護職責嚴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行為。此外,被監護人對他人實施民事侵權行為,監護人需要根據過錯程度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對未成年被監護人做出監護侵害行為的監護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有:監護人的監護侵害行為違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規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但情節特別輕微可不予治安管理處罰的,應當給予批評教育並通報當地村(居)民委員會;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人民法院還可以根據有關人員和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四條
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民法典》第三十四條  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於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