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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法監護人責任有哪些?

一、侵權責任法監護人責任有哪些?

侵權責任法監護人責任有哪些?

1、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

被監護人出於民事行為能力的限制,不具備全面充分的自我保護能力,相對容易遭受到來自外界的的侵擾和損害。對此,監護人有權利和職責予以保護。

2、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監護人可以依法合理利用和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3、代理進行民事活動和民事訴訟活動

4、教育和照顧被監護人

5、對被監護人給他人造成的損害承擔民事責任

二、監護人承擔責任的歸責原則

監護人已盡監護之責的,僅僅是減輕其責任,並非免除其責任,有些同志據此認為監護人應當是依無過錯責任原則承擔責任。

雖然監護人在已盡監護職責時仍需承擔責任,但已減輕了其部分責任,則受害人事實上就其所受損害應獲得的賠償因為該條規定而減少了,也就是説受害人可能自己並無過錯卻事實上承擔了一定的責任,這一點與無過錯責任原則所要求的當不能證明受害人有過錯時,加害人需承擔全部責任的特徵是截然不同的,因此完全可以否定無過錯責任原則這一説法。

如果監護人是替代被監護人承擔責任,在受害人要求監護人賠償時就不應再考慮監護人是否已盡監護之責,只需考查被監護人對侵權行為的過錯,而因監護人已盡監護之責就減輕其賠償責任的規定就更不合理了。當監護人已盡監護職責時,所承擔的是一種“公平責任”。

三、未成年人在校期間,監護責任誰承擔?

只有學校有過錯,不履行代理人的義務,即不履行學生家長委託的監護義務,給學生造成損害才應該承擔責任。不過這種責任是一種代理監護的過錯責任,而不是監護人責任。這一點非常重要。因為監護人應無條件為被監護人的行為承擔責任,這在某種意義上是一種無過錯責任;而過錯責任,必須有過錯才應負責。

無過錯責任的歸責必須是法律有明確規定,生活中,監護人所承擔的責任是過錯責任,監護人的賠償責任是建立在其履行監護職責有過錯的基礎之上的,只是補充規定了監護人在已盡監護之責時的公平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