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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的規章制度必須公示才有效嗎

法律3.23W
單位的規章制度必須公示才有效嗎
單位的規章制度必須公示才有效嗎
單位的規章制度需要公示並且需要和勞動者協商。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條,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因此,今後凡是沒有經過公示或告知勞動者的規章制度,就不具有規章制度應有的法律效力,否則該規章制度是不能適用於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據此做出的處理決定可能就會被認定為無效。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衞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
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