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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遺產繼承幾年生效?

一、房屋遺產繼承幾年生效?

房屋遺產繼承幾年生效?

遺囑的生效時間是被繼承人死亡時。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繼承開始的時間因情形的不同,有不同的規定:

1、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被繼承人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2、如果相互有繼承關係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並且不能確定死亡時間的,推定沒有繼承人的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繼承人的,如果幾個死亡人輩分不同,推定長輩先死亡;幾個死亡人輩分相同,推定同時死亡,彼此不發生繼承,由他們各自的繼承人分別繼承。正確認定繼承開始的時間,具有重要意義:

(1)它是遺囑和遺贈生效的時間。

(2)它是確定被繼承人遺產實際內容的時間。

(3)它是分割遺產和放棄繼承權效力應溯及到的時間。

(4)它是法律上的期待繼承權轉化為現實繼承權的時間。

(5)它是確定繼承人範圍的時間。

(6)它是20年最長權利保護期的起算時間,因繼承發生的民事糾紛,從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20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二、遺產繼承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一般來説,訴訟時效期是三年。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所謂的繼承開始是指從被繼承人生理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時開始。或者失蹤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決中確定的失蹤人的死亡日期,為繼承開始的時間。

繼承開始後,關於繼承權糾紛應當在繼承開始後20年內行使,超過後法院則不再受理。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需要明確的是,對於房屋遺產的繼承處理,應當首先對該房屋的合法性進行認定,必須在房屋合法的基礎上才可以辦理相關繼承的處理,如果房屋本身就是不合法的,那麼不存在按照遺囑繼承的情況,具體情況還可以申請公證來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