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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事故可否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法律2.21W
工傷事故可否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工傷事故可否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一、根據該條規定,生命權、健康權受到侵害的,可以依據該條的規定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工傷職工在執行工作職責中生命權、健康權受到侵害,符合《解釋》精神損害賠償的規定,工傷職工可以依據《解釋》的規定向用人單位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二、工傷精神損害賠償法律關係是勞動法律關係,還是一般民事法律關係?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因職業傷害發生工傷精神損害賠償爭議,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仲裁,還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工傷精神損害賠償爭議是勞動爭議,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工傷精神損害賠償爭議,應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仲裁。主要理由是:
1、工傷精神損害賠償爭議的主體一方是用人單位,另一方是在用人單位從事勞動受到人身傷害的勞動者,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
2、工傷精神損害賠償產生的原因是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受到人身傷害,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因勞動者因工負傷雙方形成勞動的權利和義務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精神損害賠償的《解釋》是廣義上的勞動法。
4、《工傷保險條例》第63條規定:“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的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該單位向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直系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準不得低於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傷殘、死亡的,由該單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準不得低於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前款規定的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直系親屬就賠償數額與單位發生爭議的,以及前款規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親屬就數額與單位發生爭議的,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按照該條規定,無營業執照或者未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與工傷職工就工傷賠償數額發生的爭議是勞動爭議。工傷精神損害賠償是工傷賠償,因此工傷精神損害賠償是勞動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