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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損害能否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財產損害一般不能要求精神損害賠償,但具有人格象徵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因侵權行為而永久性滅失或者毀損,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
(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
(三)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
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具有人格象徵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因侵權行為而永久性滅失或者毀損,物品所有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財產損害能否要求精神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