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代表的責任有哪些
一、民事責任
1.公司成為被執行人後,法定代表人會被限制高消費和限制出行。
2.企業申請破產前一年內,存在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交易資產、放棄債權、無償轉讓財產等不誠信行為的,債權人可以請求法定代表人承擔賠償責任。
3.社保入税後,根據2018年11月22日國家發改委等28個部門印發《關於對社會保險領域嚴重失信企業及其有關人員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通知》,一旦公司在員工的社保繳費上出問題,掛名法定代表人會面臨列入黑名單的嚴重後果。
二、行政責任
企業法人存在以下情形的,對法定代表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
1、企業法人超出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非法經營的;
2、向登記機關、税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3、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4、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後,擅自處理財產的;
5、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係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6、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三、刑事責任
在我國《刑法》規定的某些罪名中,除了對單位進行處罰外,還可能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的刑事責任。例如,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逃税罪、非法經營罪等,而對於上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的具體範圍,雖然我國法律法規等未明確規定,但是司法實踐通常將法定代表人認定屬於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只要當上了法定代表人,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了,除了上述情況,一旦企業違規,法定代表人還會被限制出境等問題(如最高法解釋第三十七條以及《税收徵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現實中已經出現過多例企業主使用資金誘惑或打工者追求面子,而給他人擔任法定代表人,最終被判決承擔責任的事件了。所以做法定代表人,一定要慎重。不要傻乎乎的就去給他人做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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