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住房屋拆遷貨幣補償金額如何確定?
一、非居住房屋拆遷貨幣補償金額如何確定?
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對非居住房屋進行拆遷時,選擇貨幣補償的,補償的標準可參考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具體的數額由房地產價格評估評價價值確定。
相關法律規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九條 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核評估。對複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
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第二十一條 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並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二、如何應對拆遷補償糾紛
房屋拆遷中,經常出現這樣的情況,房屋及土地被徵收後,開發商將本來用於安置被拆遷人的房屋又賣給第三人,此時,拆拆遷補償糾紛怎麼處理?當購房者與住宅房被拆遷人的權利發生衝突時,應分別不同情況處理:
(一)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簽訂產權調換補償安置協議,就安置房屋的坐落、面積等進行具體約定後,拆遷人將同一房屋出售給購房人的,由於拆遷協議對標的房屋的安置時間上先於房屋買賣合同對房屋的出售,被拆遷人就明確具體的標的房屋享有的權利是原房屋所有權的延續,因此應優先保護被拆遷人對安置房屋的權利。
(二)出賣人將標的房屋出售後,又就該房屋與被拆遷人簽訂安置協議的,有以下幾種情況:
1、如果房屋買賣合同已經登記,由於登記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且買賣合同成立在前,應保護購房者的權利。
2、如果房屋買賣合同未登記,應分別情況處理:一是被拆遷人已入住的,由於入住的行為表明拆遷人已經履行拆遷協議的房屋交付義務,被拆遷人已接受交付並對房屋為佔有使用,應優先保護已入住的被拆遷人;二是購房者已入住的,同理應優先保護購房者;三是均未入住的,應按照合同有效成立的時間順序,優先保護合同成立在先的權利人。
企業或者國家也是會根據自身發展的情況來徵收公民的土地和房屋,那麼為了更好的保障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也是規定了要在徵收土地後支付相應的補償款項,在對徵地補償款項上出現了任何的爭議後也是可以通過雙方協商來解決的,必要時雙方也是可以通過投訴和訴訟方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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