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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證據保全

法律3.25W
刑事訴訟 證據保全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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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證據的種類有哪些

一、物證、書證。
(1)物證是指以其物質屬性、外部特徵、存在狀況等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物品和痕跡。
(2)書證是指以其記載的內容和反映的思想來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書面材料或其他物質材料。
特別關注:
如果一個證據同時具備兩種證明方式,則既是書證又是物證,理論上稱為物證書證同體。
例如,在犯罪現場收集到一封書信,內容與被害人死亡原因有關,如果用該書信的內容證明被害人的死亡原因,則屬於書證;
同時,又需要判明該書信是否為被害人所寫,需要作筆跡鑑定,從痕跡的角度看,該書信又是物證。
二、證人證言。
證人證言,是指證人就其所瞭解的案件情況向公安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
證人證言一般以證人證言筆錄加以固定;
經辦案人員同意由證人親筆書寫的書面證詞,也是證人證言。
刑訴法第48條規定: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