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訴前保全會轉化為訴中保全嗎?
一、民事訴訟訴前保全會轉化為訴中保全嗎?
可以,應當根據實際的案件審理情況來認定訴前財產保全和訴訟保全。訴前財產保全,也就是訴前保全,是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由人民法院所採取的一種財產保全措施。
但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的案件,在對該案判決前可以進行訴訟保全處理,依法對訴訟標的物或與本案有關的財物採取的強制性措施。人民法院在決定採取訴訟保全措施前,可令申請人提供擔保,拒絕提供擔保的,駁回訴訟保全申請。對情況緊急的,人民法院可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並立即採取訴訟保全措施。當事人不服訴訟保全裁定的,可以申請複議。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二、訴訟保全的方式
(一)保全執行是指在取得終局的、確定的法律文書以前,為防止由於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致使判決、裁定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證據可能滅失或以後難以取得,而採取的旨在維持標的物現狀,確定和保護證據的強制措施。
(二)保全執行包括財產保全、證據保全兩方面內容,以財產保全為主。
(三)保全執行應堅持強制措施與法制教育相結合的原則,主動爭取案件當事人或者有關部門的配合、支持,注重社會效果,維護社會穩定。對涉及區直企業、油田三大中直企業和有償還能力的公用事業(學校、教育、醫療衞生)等企事業單位,必須慎用保全措施,保全執行情況應當及時向主管院長彙報。
(四)保全執行工作由立案庭或者審判業務庭組織實施。法官在執行公務時,必須兩人以上,着裝整齊,舉止文明,並按規定向有關人員出示工作證和執行公務證。
(五)保全執行必須依據保全裁定,按法定程序組織實施。在仲裁程序中申請財產保全的,未經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不予保全。
(六)當事人申請保全時,由案件承辦人審查保全申請是否成立,擔保手續是否完備,符合保全條件的,請示庭長及主管院長,同意後,立即製做保全裁定書。同時,核算保全費用,督促申請人交納。
訴前財產保全與訴訟保全的處理都應當按照法律上規定的程序進行,在涉及到自己的財產即將受到侵犯或者存在緊急情況時,可以按照法律上規定的訴前財產保全來進行申請處理,具體情況下可以結合實際的案件情況而定。
我國的財產保全以及訴前的保全是我國的民事訴訟程序中的常見的事項,此時我們在日常的生活當中應當注意相關的民事訴訟的程序的規定,尤其是自己涉及到民事訴訟的時候維護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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