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證據保全措施有哪些
證據的保全在訴訟過程中是很有必要的,這主要是為了防止有人毀滅證據,從而讓相關糾紛不能得到解決。不同的訴訟當中對證據的保全措施不同,今天我們主要來了解一下行政訴訟中證據保全措施有哪些。
一、行政訴訟證據保全措施有哪些
行政訴訟中的證據保全措施多種多樣,主要體現為如下幾種:
查封,一般針對不能移動或難以移動的物品而採用的在相關物品上加貼封條或張貼公告的形式;
扣押,一般針對容易移動的物品而採用的由法院提取、扣留相關物品的形式;
拍照,主要適用於書證、物證的保全,是一種經常採取的措施;
錄音,主要適用於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和視聽資料的保全,在特定場合下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錄像,一般適用於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視聽資料和物證等證據的保全;
複製,廣泛適用於書證、物證、視聽資料等證據的保全;
鑑定,主要針對案件中有爭議的專門性問題進行,它和勘驗是常用的兩種證據保全方法;製作詢問筆錄,適用於以言詞活動為內容的證據材料的保全,如法庭上的詢問、證人證言、調查筆錄等,它一般是一種輔助性的方法,常與其它保全措施合併使用。
行政審判中,上述證據保全措施可單獨適用,也可結合適用,可由法官根據案件實際情況作出決定。
二、 證據保全時需要注意什麼
在進行證據保全時,需要從有效維護當事人權益的角度,注意以下三個問題:
1、證據保全的手段應同證據保全的任務相適應。選用證據保全手段時應首先弄清被保全的證據是用何種方式承載案件事實信息的,然後從有利於保存證據所記載的案件事實的信息這一保全的根本任務出發,選用適當的保全手段。例如,一份合同書或一份書面遺囑,如果只是具有書證作用,可以採用拍照、複印或者抄錄的方法進行保全;如果該書證同時具有物證作用,則應採用鑑定的方法進行保全。
2、保全證據要全面。證據是互相聯繫的,在保全某一證據時,如果不注意同時保全與它緊密相連的其他證據,則可能失去保全該證據的意義,被保全的證據也不能全面證明一個完整的案件事實。
3、採取證據保全措施要及時進行,並做到不變質、不損壞、不丟失,力爭保持證據的原樣或原意,以充分發揮其證明效力。
關於行政訴訟證據保全的措施,本站小編在上文中為大家整理了7種,包括錄音、錄像、鑑定、複製等等。同時在進行證據保全的時候,有一些地方是需要注意的,小編同時也在上文中進行了闡述。更多證據保全方面的內容,你可以到我們本站網站進行深入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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