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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益訴訟特徵

法律1.44W
行政公益訴訟特徵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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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益訴訟的特徵


通過以上對各法治國家行政公訴制度的考察可知,儘管海外公益訴訟的表現形式和稱謂不盡一致,但卻有許多共同特徵:

1、各國對於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基於維護公益的需要提起行政訴訟雖然作了種種限制性的規定,且寬泛不一,但是擴大參與行政過程的利害關係人的範圍,其權益直接或間接受到行政行為影響的直接或間接相對人,甚至任何人,均可依法享有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成為現代行政法發展的最重要的趨勢之一。

2、利害關係的不特定性。民眾訴訟中,違法行政行為侵犯的對象是公共利益,對於普通民眾訴訟往往只有不利影響,而無直接利益上的損失。允許在該相對人不願、不敢或不便提起訴訟之時,普遍民眾為了公共利益之維持而向法院提起民眾訴訟。

3、可訴對象的雙重性。民眾訴訟中的“違法行政行為”,在國外並不僅僅指針對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若是行政主體的抽象行政行為侵犯了公共利益,普通民眾訴訟亦可對此抽象行政行為起訴。第四,受案標準的嚴格性。民眾訴訟必須依法律有特別的規定為前提,嚴格民眾訴訟受案範圍,以防止原告濫用訴權,影響行政行為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