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的特徵有哪些?
一、行政訴訟的特徵有哪些
我國的行政訴訟主要具有如下特徵:
(一)行政訴訟是解決一定範圍內的行政爭議的活動;
(二)行政訴訟的核心是審查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
(三)被告只能是行政相對人及與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其他組織;
(四)被告只能是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或組織。
二、行政訴訟的效力範圍是什麼
1、空間效力
空間效力又稱地域效力,行政訴訟法的空間效力是指行政訴訟法適用的地域範圍。中國行政訴訟法適用中國國家主權所及的一切空間領域,包括中國的領土、領空、領海以及領土延伸的所有空間,此外在公海中的中國籍船隻以及飛行器一般也認為是中國領域。凡是在中國領域內發生的行政案件以及在中國領域內進行的行政訴訟活動,均應適用中國行政訴訟法。
但行政訴訟也有例外:
(1)中國兩個特別行政區:香港、澳門,不適用中國(內地)行政訴訟法;
(2)有關行政訴訟的地方性法規和自治條例與單行條例只能在本行政區域內適用。
2、時間效力
行政訴訟法時間效力是指行政訴訟法的生效、失效的起止時間以及對該法生效前發生的行政案件是否具有溯及力,即溯及既往的效力。如《行政訴訟法》第103條明確規定:“本法從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這裏的施行日期即為該法生效日期。同時,中國行政訴訟法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3、對人的效力
行政訴訟法對人的效力是指行政訴訟法適用於哪些人,對哪些人有拘束力,對哪些人沒有拘束力。中國行政訴訟法原則上採用屬地原則確定對人的效力,凡是在中國領域內進行行政訴訟的當事人均適用中國行政訴訟法。根據《行政訴訟法》規定,這些當事人包括:中國各級各類行政機關;中國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中國進行行政訴訟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但對外國人、無國籍人和外國組織,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4、對事的效力
行政訴訟法對事的效力是指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凡是依照《行政訴訟法》第12條規定在人民法院受案範圍內提起行政訴訟的案件,都適用行政訴訟法來審理解決。
行政訴訟所要審理的是行政案件。這是人民法院通過審判方式進行的一種司法活動。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行為時具有單方意志性,不必與行政相對方協商或徵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即使是在行政合同行為中,在行政合同的締結、變更、解除與履行等諸方面,行政主體均具有與民事合同不同的單方意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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