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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區分抗税罪和偷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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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區分抗税罪和偷税罪
怎樣區分抗税罪和偷税罪
1、如何區分抗税罪和偷税罪
(1)主體要件不同。抗税罪只能由個人和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構成:而偷税罪的主體則包括單位和個人也包括單位的直接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2)客觀方面不同。抗税罪表現為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税款的行為;偷税罪則表現為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賬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税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納税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税款的行為。
(3)犯罪標準不同。抗税罪只要行為人實施了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税款的行為就可構成,而偷税罪必須是偷税行為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
2、一般而言,偷税罪和抗税罪有顯著區別,不難區分。但納税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偷税後被税務機關查處,在追繳偷逃税款時又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繳納的,應如何處理?在這個問題上存在爭議。有人主張按罪名轉化處理,即已由偷税罪轉化為抗税罪,按抗税罪處理,不再並處偷税罪。這種觀點值得商榷。偷税後又抗税的,行為人實施了兩種的犯罪行為。從犯罪的客體上看,偷税罪主要侵犯的是國家對應納税款的所有權;而抗税罪侵犯的主要是税務機關或者税務工作人員的人身財產權。從客觀上看,前者表現為虛假、隱匿、拒不申報等行為;而後者表現為暴力、威脅的行為。從刑罰輕重來看,兩者自由刑和罰金刑的比例都是相當的,不存在擇重罪處罰的情況。因此,偷税後又抗税的,應以偷税罪和抗税罪數罪併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