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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婚姻的效力

法律3.02W
無效婚姻的效力

結婚是人生大事之一,最值得高興的事情。在中國,符合法定結婚條件的男女。只有在辦理結婚登記以後,其婚姻關係才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國家的承認和保護。國家實行結婚登記制度,可給予爭取婚姻自主的男女及時地法律援助,保護基於愛情而要求結合的男女的正當權利;還可以幫助指導婚姻當事人,避免因無知或受欺騙而陷於不幸的婚姻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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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大家婚姻無效後再次結婚有效力嗎?

經審理查明:原告與被告系姨表兄妹,屬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是我國《婚姻法》明文規定的禁止結婚的情形,原、被告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辦理了結婚登記,應依法宣告其婚姻無效。原、被告不具有夫妻享有的權利義務,不再享有夫妻身份關係。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第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條”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後,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原告申請撤訴的,不予准許”的規定,作出本判決。

律師説法:無效婚姻的情形有哪些其法律後果是什麼?

根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1)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的違法行為。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禁止結婚的親屬是指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有兩個要件:第一,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醫學上認為不應該結婚的疾病是指精神方面的疾病和重大不治的傳染性疾病或遺傳性疾病。第二,婚後尚未治癒,即結婚時尚未治癒。(4)未到法定婚齡。未達到法定婚齡的是指結婚時未達到法律規定的最低結婚年齡。《婚姻法》規定男不得早於22週歲,女不得早於20週歲。

無效婚姻的法律後果在婚姻法第十二條做了詳細規定,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以上是對婚姻無效後再次結婚有效力嗎的相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