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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重新司法鑑定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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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重新司法鑑定理由
重新進行司法鑑定理由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接受委託進行重新鑑定:


1、原司法鑑定人不具有從事原委託事項鑑定執業資格的;


2、原司法鑑定機構超出登記的業務範圍組織鑑定的;


3、原司法鑑定人按規定應當迴避沒有迴避的;


4、委託人或者其他訴訟當事人對原鑑定意見有異議,並能提出合法依據和合理理由的;


5、法律規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重新鑑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重新鑑定的事由實際上更多的是用在“對鑑定結果不滿意”,申請再次鑑定的過程中,也是法院可以同意再次鑑定,接受鑑定申請的法律依據。如果僅僅是對鑑定結論不滿意,是不能夠作為重新申請鑑定的理由的。鑑定規則給出了我們可以提出的“法定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