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無法鑑定
醫療糾紛誰鑑定
醫療事故鑑定的路徑有兩種:
1、當事人向衞生局提出申請,衞生局委託鑑定;
2、當事人和醫院共同委託進行鑑定;
3、如果案件到法院階段,法院可以委託進行。
《處理條例》第三十四條明確規定:經鑑定,屬於醫療事故的,鑑定費用由醫療機構支付;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鑑定費用由提出醫療事故處理申請的一方支付。
衞生部強調,醫療機構違反《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不如實提供相關材料或不配合相關調查,導致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不能進行的,應當承擔醫療事故責任。
患者向衞生行政部門提出判定醫療事故等級及責任程度請求的,衞生行政部門可以委託醫學會按照《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對患者人身損害的後果進行等級判定,若二級、三級醫療事故無法判定等級的,按同級甲等定。責任程度按照完全責任判定。
醫療機構無故不參加隨機抽取專家庫專家的,由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向患者説明情況,經患者同意後,由患者和醫學會按照有關規定隨機抽取鑑定專家進行鑑定。
醫療機構有上述情形之一,而對判定或者鑑定結論不服,提出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或者再次鑑定申請的,衞生行政部門不予受理。
《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條第1款第8項的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也就是説,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實行因果關係推定和過錯推定。因此,根據上述規定,在醫療侵權糾紛案件中,患者應首先就上述第一、二項內容舉證,並非沒有任何舉證責任,如果患者不能證明醫療關係或醫療損害結果存在,法院應依法駁回起訴。]而醫療機構如果認為自己的醫療行為與受害人的損害事實之間沒有因果關係,或自己沒有過錯,應該舉證證明自己的主張,推翻因果關係推定或過錯推定,否則,因果關係推定或過錯推定成立。
《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5條第2款規定:“對需要鑑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鑑定申請或者不預交鑑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對案件爭議的事實無法通過鑑定結論予以認定的,應當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由此可知,申請鑑定是負有舉證責任方的舉證責任義務的內容之一。基於因果關係和過錯實行舉證責任倒置,應由醫療機構提供證據,即便是其不能提供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也由於認定案件事實的需要而應由其提出申請,如不提出,則等於未提出證據,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而患者對此無舉證責任,也無需提出申請。
從小編的文章之中我們知道醫療糾紛誰鑑定的問題,國家法律有相關的規定,醫療事故由各級醫學會鑑定,分別是中華醫學會、省醫學會、市醫學會。如果醫學會鑑定不構成醫療事故,由此可以建議患方申請醫療過錯鑑定,司法鑑定機構所作的鑑定意見,相對是比較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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