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進行司法鑑定理由有哪些?
在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賠償金額主要是根據受害人傷殘等級確定的,而進行傷殘鑑定,需要專業的司法鑑定完成。對於不復雜的鑑定,從受理到出結果大概一個月的時間。當然, 受害人拿到鑑定書,表示不服的,可以通過重新鑑定,申請複議等方式維權。那麼,重新進行司法鑑定理由有哪些?下面我們一起看看小編是怎麼説的。
一、重新進行司法鑑定理由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接受委託進行重新鑑定:
1、原司法鑑定人不具有從事原委託事項鑑定執業資格的;
2、原司法鑑定機構超出登記的業務範圍組織鑑定的;
3、原司法鑑定人按規定應當迴避沒有迴避的;
4、委託人或者其他訴訟當事人對原鑑定意見有異議,並能提出合法依據和合理理由的;
5、法律規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重新鑑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重新鑑定的事由實際上更多的是用在“對鑑定結果不滿意”,申請再次鑑定的過程中,也是法院可以同意再次鑑定,接受鑑定申請的法律依據。如果僅僅是對鑑定結論不滿意,是不能夠作為重新申請鑑定的理由的。鑑定規則給出了我們可以提出的“法定理由”。
二、申請重新司法鑑定應該到哪個機構?
為了保障再次鑑定的鑑定效力,鑑定規則規定接受重新鑑定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的資質條件,一般應當高於原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重新鑑定,應當委託原鑑定機構以外的列入司法鑑定機構名冊的其他司法鑑定機構進行;委託人同意的,也可以委託原司法鑑定機構,由其指定原司法鑑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條件的司法鑑定人進行。
對於涉及重大案件或者遇有特別複雜、疑難、特殊的技術問題的鑑定事項,根據司法機關的委託或者經其同意,司法鑑定主管部門或者司法鑑定行業組織可以組織多個司法鑑定機構進行鑑定。從司法鑑定實踐看,由於鑑定機構在接受鑑定申請時,已經對鑑定事項進行了審查,很少出現由於案件複雜、疑難而組織多個機構鑑定的情況。
綜上所述,是傷殘鑑定中,受害人對鑑定結果有異議,維權是手段有三種,其中常用的是申請重新鑑定。重新進行司法鑑定理由必須是合法合理的,比如原鑑定過程不合法、鑑定人不具備資質、鑑定適用標準有誤等。申請重新鑑定原則上不能找原來的鑑定機構,應該通過上級鑑定機構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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