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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司法鑑依據

醫療糾紛司法鑑依據

美容醫療糾紛發生後,受害者應儘快去做傷害鑑定。鑑定之後,明確受害人的損傷程度,既便於確定合理的治療方案,也有利於加害人承認錯誤,儘快了結賠償糾紛。 此外,受害者還應向當地衞生主管部門投訴。有關部門會根據糾紛的性質進行調查、取證、組織醫療事故專業委員會或法醫鑑定。一旦鑑定結果出來,就會依法公正判決。試圖通過私下交易了結糾紛的,可能會遺留後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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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的法律依據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即無論是醫療事故還是醫療過錯,只要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就得賠償。同時,改變了以往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即完全由醫療機構舉證證明自己“清白”才能免責的做法,轉為必須由患者證明醫療機構有過錯,否則醫療機構免責。下列情形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偽造、篡改或者銷燬病歷資料。

首先,司法判斷的價值基礎是患者生命健康權利重於醫院運行發展的權利。《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規定,醫院的宗旨是救死扶傷,防病治病,為公民的健康服務。所以,醫療機構必須保障患者的生命健康權。儘管醫學具有特殊性及風險性,加上它的公益性質,若承擔糾紛賠償過多的話,會加大運行成本,影響其正常運轉和發展,但司法者裁判醫療糾紛案件,仍應從國家和社會的角度考慮,基於患者生命健康權最重要這一立法取向,適用法律應有利於患者。

其次,醫療糾紛案件一律適用《民法通則》及其相關司法解釋已成趨勢。對於兩類醫療糾紛案件的法律適用應當統一,也已逐漸成為社會各界的共識。就像以往對道路交通事故賠償與非道路交通事故賠償,也曾長期存在法律適用不統一的問題,但隨着有關人身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的出台,不統一現象得到了圓滿解決。這是值得解決醫療糾紛案件“二元化”現象所借鑑的。

再者,積極參加醫療責任保險,是醫院解困的有效途徑。儘管醫學具有特殊性,醫療具有風險性,醫院具有公益性,但降低醫療損害賠償項目及標準,並不利於化解醫患矛盾。而化解醫患矛盾,醫院除應提高醫療水平,改進醫療作風,加強醫療責任外,最有效的方法是參加醫療責任保險,由此分散醫院和醫生的執業風險,讓患者及時獲得足額的賠償金,進而緩和醫患衝突,維護醫院正常秩序。目前,保險公司的醫療責任保險產品比較單一,尚不能滿足醫院的需求,同時醫院的保險意識也比較薄弱,參保率較低。有關部門應注重這方面的政策引導,完善社保的內容,營造雙贏的局面。

最後,立法機關應制定《醫療損害賠償法》。“二元化”現象的最終解決,須有待於立法機關的權威意見。建議我國能夠儘快地制定一部《醫療損害賠償法》,將《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與最高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內容整合和充實,並借鑑《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的規定,在立法的同時應明確規定,“國家實行醫療責任強制保險制度,設立醫療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以保障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

在很多法律文件中,都能找到關於醫療糾紛的法律依據,醫療事件是否構成事故必須符合國家所制定的法律規定才能稱為醫療糾紛。醫療糾紛在大多數人看來,過錯方都是醫療單位,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也存在醫療機構不負責任的情況存在,例如,在治療過程中,患者不配合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