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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的歸屬原則

法律2.69W
國家賠償的歸屬原則

國家賠償,又稱國家侵權損害賠償,是由國家對於行使公權利的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後果承擔賠償責任的活動。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能夠返還財產或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國家賠償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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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的原則




    第一,違法歸責原則是客觀歸責原則,避免了過錯原則在主觀認定方面的困難,便於受害人取得國家賠償。根據違法歸責原則只看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為客觀上是否違法而不問其主觀上是否有過錯,即只要國家機關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是法律所禁止的、受害人的權益是受法律保護的,則一旦發生損害,受害人無須證明行為人的主觀狀態,即可以要求國家承擔賠償責任。從而避免了確立主觀過錯和客觀違法的雙重責任標準,有利於明確責任主體。



    第二,違法歸責原則將國家賠償與國家補償嚴格區分開來,違法歸責原則以行為主體執行職務的違法作為承擔賠償責任的前提,排除了對其合法行為造成的損害給予賠償的可能性,則有效地區分了國家賠償責任與國家補償責任。



    第三,違法歸責原則以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合法與否作為是否承擔國家賠償責任的標準,與依法治國、依法行政原則強調的職權法定、依程序行政等要求相一致,與行政訴訟法確定的行政行為合法性審查原則相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