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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接班制度

交接班制度
交接班制度 
 

  一、值班人員必須遵照規定的輪班表擔任值班不得擅自調班或離崗。 

  二、交班人員應事先做好交班準備工作。

  三、接班人員必須提前10分鐘到達變電所,詳細瞭解變電所運行情況。

  四、交接班必須做到“五清三交接”,即:五清:看清、講清、問清、查清、點清。三交接:圖板交接、現場交接、實物交接。

  五、在交接班時間內,一般不可辦理工作票的許可或終結手續和一般倒閘操作。

  六、交接班的內容一律以所填寫的交接班記錄和現場交接清楚為準,當遇應交待的事項由交班者負責,凡沒有接清楚的事項,由接班者負責,雙方都未履行交接手續內容,雙方都應負責。

  七、下列情況不得進行交接班。
  1、 飲酒後的接班人員。
  2、 事故處理或正在進行的重要倒閘操作。
  3、 接班人尚未到齊之前。

 
 
後勤管理處
二00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律師365

標籤:制度 交接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