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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加班管理制度

公司加班管理制度

公司加班管理制度

第1條 發生以下情況之一的,公司准許員工申請加班。 

1.1 在正常工作時間完不成任務又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的。

1.2 臨時佈置的緊急任務。

1.3 必須於班後或休息日完成的任務。

第2條 員工加班須由其向上級主管提出申請,上級主管同意後填寫“加班申請表”,報部門經理審批簽字後,報人事部備案。未經批准,自行加班的不享受加班待遇。

第3條 緊急情況下,部門主管可先獲得經理的許可後直接執行加班作業,事後填具“加班申請表”報人事部備案。

第4條 加班工資的計算要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標準執行。

第5條 因工作需要,員工需在工作日加班的,從公司規定的下班時間之後開始計算實際加班時間。加班時間超過一小時才能申報,加班四小時按半個工作日計算,以此類推。

第6條 根據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在不損害員工利益的前提下,公司有權根據工作和經營的需要安排員工加班。

6.1 公司可根據經營情況,安排員工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的時間(以下簡稱:延長工作時間)及休息日和法定節假日工作。公司安排員工加班的,原則上以30分鐘為單位。

6.2 公司延長工作時間的,每天一般不超過1小時;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前提下,每天延長勞動時間不得超出3小時,一個月不得超出36小時。如果因自然災害、事故及其他原因,威脅職工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或者生產設備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司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不受本條延長工作時間的限制。

第7條 以下情況不視為加班:

7.1 公司在節假日組織的郊遊及其他娛樂活動;

7.2 公司在非節假日組織的下班後的娛樂活動;

7.3 在非工作時間組織的培訓。

第8條 違反加班規定的處罰

8.1 公司因工作需要安排員工加班的,員工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員工無正當理由拒不執行公司加班規定的,將以曠工論處。

8.2 在加班期間遲到、早退者,按正常工作時間的遲到、早退論處。

8.3 加班期間消極怠工,在指定加班時間內未完成交付的應完成工作者,取消加班待遇。

8.4 為獲取加班補償,採用不正當手段取得加班機會進行加班者,經核實,取消加班待遇,並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甚至解除勞動合同處罰。下列情形屬於採取不正當手段取得的加班機會:

(1)正常工作時間故意降低工作效率;

(2)虛增工作任務;

(3)被認為屬於不正當手段的其他情形。

第9條 本制度由人事部制訂和解釋,自年月日起實施。

標籤:加班 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