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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電產品國際招標代理機構監督管理辦法

機電產品國際招標代理機構監督管理辦法

機電產品國際招標代理機構監督管理辦法

為加強機電產品國際招標代理機構監督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對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制定《機電產品國際招標代理機構監督管理辦法》。
該辦法包括總則、招標機構註冊辦法、招標機構代理行為規範、信用監督管理、行政監督管理、法律責任以及附則,共七章32條。

頒佈單位:商務部

文       號:商務部令2016年第5號

頒佈時間:2016-11-16

實施時間:2017-01-0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機電產品國際招標代理機構(以下簡稱招標機構)監督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對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機電產品國際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 招標機構是依法設立、從事機電產品國際招標代理業務並提供相關服務的社會中介組織。

招標機構應當具備從事招標代理業務的營業場所和相應資金;具備能夠編制招標文件(中、英文)和組織評標的相應專業力量;擁有一定數量的招標專業人員。

第四條 商務部負責全國招標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和指導對全國招標機構的監督檢查工作;負責建立全國招標機構信用檔案,發佈招標機構信用信息;負責指導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有關行業協會開展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沿海開放城市及經濟特區商務主管部門、國務院有關部門機電產品進出口管理機構負責本地區、本部門所屬招標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在本地區、本行業從事機電產品國際招標代理行為的監督檢查工作。

各級機電產品進出口管理機構(以下簡稱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

第二章 招標機構註冊辦法

第五條 招標機構從事機電產品國際招標代理業務,應當在中國國際招標網(網址:,以下簡稱招標網)免費註冊,註冊前應當在招標網作出誠信承諾;註冊時應當在招標網如實填寫《機電產品國際招標代理機構註冊登記表》(以下簡稱《註冊登記表》,附件1)和《機電產品國際招標專職從業人員名單》(以下簡稱《人員名單》,附件2)。

第六條 招標機構對《註冊登記表》所填寫的登記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因招標機構填寫信息錯誤、遺漏、虛假,以及提供虛假證明材料引起的法律責任由其自行承擔。

第七條 註冊信息發生變更的,招標機構應當在相關信息變更後30日內在招標網修改相關信息。

因合併、分立而續存的招標機構,其註冊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依照前款規定辦理註冊信息變更;因合併、分立而解散的招標機構,應當及時在招標網辦理註銷;因合併、分立而新設立的招標機構,應當依照本辦法在招標網重新註冊。

第八條 不再從事機電產品國際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機構,應當及時在招標網註銷。

招標機構已在工商部門辦理註銷手續或被吊銷營業執照的,自營業執照註銷或被吊銷之日起,其招標網註冊自動失效。

第三章 招標機構代理行為規範

第九條 招標機構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和本辦法的規定;在招標代理活動中,應當依法經營、公平競爭、誠實守信,不得弄虛作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

第十條 招標機構應當與招標人簽訂書面委託合同,載明委託事項和代理權限。招標機構應當在招標人委託的範圍內開展招標代理業務,不得接受招標人違法的委託內容和要求;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標項目中投標或者代理投標,也不得為所代理的招標項目的投標人提供諮詢。

第十一條 招標機構從事機電產品國際招標代理業務的人員應當為與本機構依法存在勞動合同關係的員工,應當熟練掌握機電產品國際招標相關法律規定和政策。招標機構代理機電產品國際招標項目的負責人應當由招標專業人員擔任。

第十二條 招標機構應當受招標人委託依法組織招標投標活動,協助招標人及時對異議作出答覆。在招標項目所屬主管部門處理投訴期間,招標機構應當按照招標項目所屬主管部門要求積極予以配合。

招標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招標項目所屬主管部門報送招標投標相關材料,並在規定的時間內將招標投標情況及其相關數據上載招標網,在招標網上發佈、公示或存檔的內容應當與相應書面材料一致。

招標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妥善保存招標投標相關資料,並對評標情況和資料嚴格保密。

第十三條 招標機構應當積極開展招標投標相關法律規定、政策和業務培訓,加強行業自律和內部管理。

第四章 信用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商務部在招標網設立招標機構信息發佈欄,公佈以下信息:

(一)機構信息:招標機構名稱、註冊地址、企業性質、聯繫方式、法定代表人姓名、從事機電產品國際招標代理業務時間、人員、場所等;

(二)人員信息:機電產品國際招標專職從業人員姓名、學歷、專業、職稱、英語水平、勞動合同關係、從事機電產品國際招標代理業務時間、學術成果、機電產品國際招標代理主要業績等;

(三)其他信息:招標機構職業教育培訓、學術交流成果、參加社會公益活動、納税額等;

(四)業績記錄:招標機構代理項目當年機電產品國際招標中標金額、歷史年度機電產品國際招標中標金額、特定行業機電產品國際招標中標金額等;

(五)異議和投訴記錄:招標機構當年及歷史年度代理項目異議數量、異議率、異議結果,以及投訴數量、投訴率和投訴處理結果等;

(六)檢查結果記錄: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監督檢查記錄;

(七)錯誤操作記錄:招標機構在機電產品國際招標代理過程中的錯誤操作行為,及直接責任人員和項目名稱等(招標機構主動糾正,並且未對招標項目產生實質性影響的錯誤操作不記錄在內);

(八)違法記錄:當年及歷史年度在從事機電產品國際招標代理業務過程中違法的招標機構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直接責任人員姓名、項目名稱、違法情況和行政處理決定等。

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由招標機構填報,由招標機構所屬主管部門核實;第四項、第五項由商務部公佈;第六項、第七項由招標機構或招標項目所屬主管部門填寫;第八項由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主管部門填寫。

商務部建立全國招標機構信用檔案,納入第一款所列信息。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招標機構信息存在不實的,可以在招標網或通過其他書面形式向該招標機構所屬主管部門提出,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經核實,招標機構信息確實存在不實的,由招標機構所屬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第十六條 推動建立機電產品國際招標代理行業誠信自律體系,倡導招標機構簽署行業誠信自律公約,承諾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共同維護公平競爭的招投標市場秩序。

第五章 行政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招標機構在招標網完成註冊登記後,應當向招標機構所屬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存檔:

(一)由招標機構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的《註冊登記表》原件;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公司章程(複印件)並加蓋單位公章;

(三)《人員名單》及相關證明材料(複印件)並加蓋單位公章:身份證、勞動合同、學歷(或學位)證書、職稱證書、英語水平證明、註冊前三個月的社會保險繳費憑證等;

(四)營業場所和資金證明材料(複印件)並加蓋單位公章:房產證明(自有產權的提供房屋產權證書,非自有產權的提供房屋租賃合同出租方房屋產權證書)、上一年度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等(設立不滿一年的企業可在下一年度補充提交)。

招標機構名稱、法定代表人、營業場所發生變更的,應當在相關信息變更後30日內將變更後的由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的《註冊登記表》及相關證明材料報送招標機構所屬主管部門。機電產品國際招標專職從業人員發生變更的,應當在每年1月份將變更後的由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的《人員名單》及相關補充證明材料報送招標機構所屬主管部門。

招標機構所屬主管部門應當妥善保存招標機構的相關注冊材料。

第十八條 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招標機構在本地區、本行業從事機電產品國際招標代理行為的事中事後監督檢查。主管部門開展監督檢查工作,可以採取書面抽查、網絡監測、實地檢查等方式。各主管部門上年度監督檢查情況,應當通過招標網於次年1月15日前報商務部。

第十九條 商務部建立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檢查人員的“雙隨機”抽查機制,在招標網建立招標機構名錄庫、招標項目庫和招標檢查人員名錄庫,根據法律法規規章修訂情況和工作實際動態調整隨機抽查事項清單,並及時在招標網向社會公佈。

實地檢查應當採用“雙隨機”抽查方式。實施實地檢查的主管部門從招標機構名錄庫中隨機抽取檢查機構,從招標項目庫中隨機抽取檢查項目,從招標檢查人員名錄庫中隨機選派檢查人員,按照隨機抽查事項清單依法實施檢查。

主管部門可根據本地區、本行業招標機構和招標項目實際情況,合理確定隨機抽查的比例和頻次。對所屬招標機構的實地檢查,年度檢查率應當不低於所屬招標機構數量的10%。每年實地檢查的所屬招標項目數量,應當不少於5個或者上一年度所屬招標項目數量的1%(兩者以高者為準);上一年度所屬招標項目數量低於5個的,應當至少實地檢查1個項目。對投訴舉報多、錯誤操作記錄多或有嚴重違法記錄等情況的招標機構,可增加抽查頻次。

主管部門開展實地檢查工作,檢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檢查時,主管部門可以依法查閲、複製有關文件、資料,調查有關情況,被檢查機構應當予以配合。檢查人員應當填寫實地檢查記錄表,如實記錄檢查情況。主管部門根據檢查情況形成檢查結果記錄,由檢查人員簽字後存檔並在招標網公佈。

商務部可以組織對全國範圍內招標機構及項目進行“雙隨機”抽查。

第二十條 主管部門應當對招標機構是否存在下列行為依法進行監督:

(一)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

(二)在所代理的招標項目中投標、代理投標或者向該項目投標人提供諮詢的;

(三)參加受託編制標底項目的投標或者為該項目的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提供諮詢的;

(四)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

(五)與招標人、投標人相互串通、搞虛假招標投標的;

(六)在進行招標機構註冊登記時填寫虛假信息或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

(七)無故廢棄隨機抽取的評審專家的;

(八)不按照規定及時向主管部門報送材料或者向主管部門提供虛假材料的;

(九)未在規定的時間內將招標投標情況及其相關數據上載招標網,或者在招標網上發佈、公示或存檔的內容與招標公告、招標文件、投標文件、評標報告等相應書面內容存在實質性不符的;

(十)不按照規定對異議作出答覆,或者在投訴處理的過程中未按照主管部門要求予以配合的;

(十一)因招標機構的過失,投訴處理結果為招標無效或中標無效的;

(十二)不按照規定發出中標通知書或者擅自變更中標結果的;

(十三)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及時主動辦理註冊信息變更的;

(十四)招標網註冊失效的招標機構,或者被暫停機電產品國際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機構,繼續開展新的機電產品國際招標代理業務的;

(十五)從事機電產品國際招標代理業務未在招標網註冊的;

(十六)其他違反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和本辦法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主管部門可以責成招標機構自查,可以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門作出的檢查、核查結果或者專業機構作出的專業結論。

第二十二條 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履行監管職責,對檢查發現的違法行為,要依法處理。

主管部門實施檢查不得妨礙被檢查機構正常的經營活動,不得收受被檢查機構給予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

第二十三條 主管部門應當對本地區、本部門所屬招標機構進行培訓和指導,組織開展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法律規定、政策和業務的交流和培訓。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招標機構有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至第十二項所列的行為或者其他違反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的行為的,依照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二十五條 招標機構有本辦法第二十條第十三項至第十五項所列的行為或者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的,責令改正,可以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招標機構有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商務部或招標機構所屬主管部門可暫停其機電產品國際招標代理業務,並在招標網上公佈。

在暫停機電產品國際招標代理業務期間,招標機構不得開展新的機電產品國際招標代理業務;同一單位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不得作為法定代表人在招標網另行註冊招標機構。

第二十七條 本章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相應的招標機構所屬主管部門或招標項目所屬主管部門決定。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已對實施行政處罰的機關作出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條 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依法查處違反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依法公告對招標機構當事人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理決定。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有關行業協會按照依法制定的章程開展活動,加強行業自律和服務。

第三十條 本辦法所稱“日”為日曆日,期限的最後一日是國家法定節假日的,順延到節假日後的次日為期限的最後一日。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機構資格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12年第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