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善意取得的限制條件

善意取得的限制條件主要是:
1、出讓人無權處分;
2、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3、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4、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不符合以上條件的的,不能認定為善意取得。如贓款贓物不適用於善意取得。遺失物在一些時候也不適用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的限制條件

法律依據:《物權法》 第一百零六條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