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車有風險,買賣需謹慎!
河北青縣一賣車者無權處分車輛被判返還購車款
來源:人民法院報
近日,河北省青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買賣車輛合同案件,審理並判決無處分權的賣方史某將購車款47500元返還買方張某。
河北青縣的張某想買一輛二手車,經朋友介紹後聯繫到史某並從史某處購買東風日產小型轎車一輛,購車款47500元。史某稱車輛是合法取得的抵押車,保證具有車輛所有權。雙方協商一致後,張某於2019年11月向史某微信支付購車款47500元。史某收款後,將車輛行駛證、車輛抵押協議書等手續交付張某。
2021年4月,江蘇省睢寧縣公安局工作人員找到張某,稱該車輛是涉案贓物,遂將車輛扣押。張某認為史某的行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給自己造成很大經濟損失,為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向青縣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後認為,史某作為購車款的收款方,同時也是車輛賣方,為車輛買賣合同相對人,應承擔相應的合同義務。原告張某提交的案外人李某的《車輛轉抵押協議書》及案外人胡某的《借據》《車輛質押協議》《江蘇省二手車買賣合同》均屬於單方協議,且無法確認合同真實性,亦無法證明該車輛抵押事實的真實性。涉案車輛的登記所有權人為胡某,被告史某系涉案車輛的無處分權人。原告張某與被告史某之間的口頭車輛買賣合同因涉案車輛涉及詐騙罪被扣押,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現原告張某要求被告史某返還購車款並無不當,應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第五百六十六條、第五百七十七條之規定,判決被告史某返還原告張某購車款47500元。目前該案已經生效。
(雷德亮 王棟 王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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