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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都是哪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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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都是哪一些
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都是哪一些
《勞動合同法》規定,企業單方面解決勞動合同,應當在作出決定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因此,用人單位如果是以企業文件形式作出決定且決定並未送達勞動者本人,則應視為未通知,企業無權提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該規定可以讓下崗職工提前瞭解其面臨的處境,並有一定的心理準備,保證其有一定的時間餘地重新尋找工作。
另外,《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定了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六種情形: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