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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三有風險,,出軌需謹慎

案情簡介

小三有風險 ,出軌需謹慎

1997年2至3月間,王某與劉某相識後,逐漸發展成為不正當的男女關係。後雙方商議各自離婚結婚。1997年8月劉某與前夫離婚,同月王某出資10萬元為劉某購買往宅一套,房產所有權人登記為劉某,並由劉一直居住。1998年3至4月,王某又向劉某提供現金5萬元和價值3萬元的空調,同年4月21日,劉某向王某出具欠條一張,上書:“假如我嫁給別人,我將把購房款10萬元、現金5萬元、空調款3萬元計人民幣18萬元歸還給王某。”事後,雙方產生矛盾,王某遂訴至某區法院請求歸還上述款項。王某在訴狀中稱:他與劉某就這18萬元之間的關係是借貸關係,該借貸附了終止條件,是一種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現在劉某要嫁給他人,應當視為所附的終止條件到來,劉某理應歸還所欠的款項。在訴訟過程中,王某之妻楊某以此18萬元是夫妻共同財產,而王某未經其同意擅自處理侵犯了其財產共有權為由要求參加訴訟,但法院未予准許。

辦案思路及心得

本案歷經一審、二審、檢察機關抗訴、再審,最終仍以王某敗訴、拒絕楊某參加訴訟而告終。但是筆者認為,無論是一審、二審法院還是檢察院、再審法院都沒有理清本案的法律關係,抓住善意取得制度這一核心法律問題,從而導致判決不具法理説服力,不能令人滿意。筆者認為,要正確判明本案,首先要釐定本案中涉及的三個法律關係:一、王某與劉某之間就這18萬元發生的法律關係是贈與關係還是借貸關係?我們認為很明顯是贈與關係,這在幾次判決中也闡述的很清楚。王某在與劉某同居期間,陸續將這18萬元轉至劉某名下,其目的是想要劉某保持與其同居,依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贈與合同是無償、實踐、不要式合同,贈與標的一經交付,合同便依法有效。但在合同生效後,劉某應王某的要求出具了一張欠條,可視為雙方對原合同進行了變更,即對該贈與合同附加了解除條件,即如果劉某嫁給別人,其獲得的贈與財產返還給王某。但是我們可以明顯看出,該解除條件顯然違反法律規定、違背了公序良俗,應認定所附條件無效。但合同的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且造成無效的責任顯然在王某,王不具有合同的解除權,因此,該贈與合同依法有效。二、王某與楊某之間關於這18萬元的法律關係。首先應該明確,王與楊是夫妻關係,這18萬元也是夫妻共同財產,此筆鉅款在民法上性質是共同共有。對於夫妻共同共有財產的處分,在該財產未分割前應由夫妻雙方共同同意。在本案中,王某將18萬元贈與劉某,顯然未徵得楊某的同意,因此王某侵犯了楊某享有的共同共有財產所有權,是一種侵權的民事法律關係。楊某基於王某的侵權行為可以向王某追償,這一點在檢察院的抗訴理由中也得以闡述。三、楊某與劉某關於這18萬元之間的法律關係。前面我們已經闡述,王某與劉某之間是贈與關係,王某與楊某之間是侵權法律關係,那麼楊某與劉某之間是否存在法律關係?這關係到楊某能否基於王某的侵權行為主張王與劉的贈與行為無效而向劉某追償這18萬元,這也是本案的關健。我們認為應當運用民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來加以分析,所謂善意取得是指無權處分他人動產的佔有人在不法將動產轉讓給第三人以後,如果第三人在取得該動產時出於善意(即不知或不應知道)就可依法取得該動產的所有權。第三人在取得動產的所有權以後,原所有人不得要求第三人返還財產,而只能請求轉讓人(佔有人)賠償損失.

裁判結果

某區法院一審與某市中級法院二審判決認為:劉某出具給王某的欠條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條關於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的規定,違背了公序良俗,根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意見>>第75條“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如果所附的條件是違背法律規定或者是不可能發生的,就當認定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之規定,該欠條不能證明王某與劉某之間存在真實的借貸關係;其次,王某提供給劉某的18萬元實質上是贈與行為,因此判決駁回王某的訴訟請求。王某與楊某對該判決均不服,在判決生效後向某省檢察院申請抗訴。某省檢察院審查後認為:王某給劉某的18萬元未經其妻楊某的同意,侵犯了楊某的夫妻財產共有權,楊某對本案爭議的18萬元有獨立的請求權,法院不准許楊某參加訴訟,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19條“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的規定,漏列當事人,程序違法。因此,某省檢察院以終審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為由向該省高級法院提出抗訴。經某省高院的指令,某市中級法院再審認為:王某給付劉某的18萬元時正處於雙方同居期間,當時王某並未要求劉某出具任何手續,而是事隔一段時間後為了繼續保持雙方的同居關係,防止劉某另嫁他人,才要求劉出具欠條。事實上雙方同居期間,王某並未要求返還,而是雙方同居關係一旦結束,王某想要繼續同居目的不能達到,又不甘心金錢損失,才訴至法院。由此可見王某給劉某的18萬元是特定目的贈與行為,劉已實際接受,該贈與行為已經完成。其次,王某將18萬元給劉某是通過購買實物及現金,而購買的實物又轉入劉某所有,實際給付的是貨幣。貨幣所有權是以貨幣為標的物成立的所有權,貨幣的價值,並非基於貨幣的物質素材本身,而是基於國家的法律規定和全社會的信賴,因而對於貨幣的現實佔有人,不問其取得原因如何、有無正當權利,而問其貨幣價值的歸屬者,尤其是作為交易媒介,貨幣的所有必須與佔有相一致。王某對這18萬元系佔有人即所有人,其對18萬元的處分是有權處分的行為,而楊某並非這18萬元的佔有人也非所有權人,即使是夫妻共同收入,在王某處保管,由於貨幣的特殊性質,王某對這18萬元有權處分,劉某接受了這18萬元就成了這18萬元新的所有人,劉某與楊某間不存在任何法律關係。另外,王某以借款糾紛向法院起訴,雙方當事人是王某與劉某,楊某不是本案的當事人,因而在實體和程序上都無權請求返還這18萬元。據此,再審判決維持了原終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