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品牌加盟合同一年後訴請解除,因超出“冷靜期”被駁回
來源:人民法院報
特許經營合同是指擁有註冊商標、企業標誌、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特許人),以合同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並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經營活動。近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結了一起北京利達天正工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利達天正公司)與北京好倫哥餐飲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好倫哥公司)的特許經營合同糾紛案件。
利達天正公司與好倫哥公司在2019年9月9日簽訂特許經營合同,約定好倫哥公司許可利達天正公司使用包括商標等在內的經營資源進行經營活動。合同簽訂後,利達天正公司向好倫哥公司支付了包括品牌加盟費、保證金等費用。
約定期間,因利達天正公司國泰宜賓商場電力系統無法滿足開店需要,且其他選址未得到好倫哥公司同意,雙方於2019年10月15日簽訂補充協議,好倫哥公司將品牌保證金退還利達天正公司。後因疫情導致合同無法履行,利達天正公司在2020年12月30日委託律師向好倫哥公司發出律師函,要求解除合同。2021年3月11日,利達天正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合同,並要求好倫哥公司返還加盟費。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雖然雙方合同簽訂後的一段時間內有疫情存在,但並不能導致利達天正公司無法使用好倫哥公司的經營資源開展特許經營活動;同時根據涉案合同,好倫哥公司並非對選址享有決定權的一方,好倫哥公司並不存在違約行為。涉案合同仍可繼續履行,利達天正公司主張解除合同並無事實依據。此外,考慮到本案中合同簽訂的時間、合同履行的情況、特許人提出合同解除的時間等因素,利達天正公司主張適用享有合同任意解除權亦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故判決駁回利達天正公司全部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作出後,利達天正公司不服,上訴至北京知產法院。
北京知產法院審理後認為,本案中,上訴人在選址前應當對所選地址是否滿足其經營條件進行充分調查,否則應當承擔相應風險。涉案合同於2019年9月9日簽訂,後因國泰宜賓商場電力供應無法滿足開店要求選址失敗,商場電力供應系統問題並非不可抗力,利達天正公司可另行選定其他地址繼續履行合同,故上訴人關於商場電力系統屬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持。
2020年疫情確屬不可抗力,但合同是否可以解除應考慮疫情是否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自合同簽訂至疫情來襲上訴人均可進行選址經營,且疫情期間,該店鋪所在地區雖採取相應的疫情管控措施,但並未全面禁止店鋪經營活動,故疫情原因並未直接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
本案中,自合同簽訂至利達天正公司2020年12月30日提出單方解除合同已一年有餘,其間雙方也進行多次選址活動,雖利達天正公司確實未進行實際經營,但明顯超出“冷靜期”的合理期限,故上訴人主張合同解除權無法律和事實依據。
綜上,北京知產法院判決駁回利達天正公司的上訴,維持了原判。
(郝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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