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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願參加户外探險應自甘風險

內蒙古一男子巖降時意外死亡,家屬訴請同行者賠償被駁

自願參加户外探險應自甘風險

户外運動出現意外甚至因意外導致死亡的情況時有發生,但對於户外運動愛好者來説,潛在意外並不能阻止他們的腳步。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的李媛和張朝陽是一對80後夫妻,平時除了上班,最大的興趣就是爬山,週末經常約着幾個老同學一起遊玩。一日,張朝陽和李媛又在微信羣中和幾位老同學約好了週末一起去當地的梅力更風景區西溝進行巖降活動。

到了約定的週末,李媛與張朝陽等7人一行來到了梅力更風景區外的西溝,因為在上山的過程中耽擱了時間,為節約時間,7人中有3人未參與巖降,繞行下山。

下午3時,李媛、張朝陽、劉曉麗、李達等4人按照原計劃選擇參與巖降。李達拿出設備,按照女士優先的順序,李媛和劉曉麗先行巖降。因李達是最後一個下降的人,為了回收繩索和節約時間,提議將在他之前下降的張朝陽的繩結改為布萊克氏結,這樣自己之後能立刻進行速降,張朝陽同意了這一提議。

然而,張朝陽下降至一半時,綁在身上的結突然脱落,緊接着連人帶繩急速墜落至懸崖底部。李媛和劉曉麗第一時間將張朝陽抬出水面並進行簡單施救,之後李達以及其餘3人先後到達,對張朝陽進行心肺復甦。期間幾人多方尋找救援,因事故發生地點地勢險惡,至晚10時,消防人員才趕到現場,晚12時左右,藍天救援隊趕到現場,發現張朝陽已經死亡。次日凌晨5時,藍天救援隊最終將張朝陽的屍體運至山下。

張朝陽離世後,李媛多次找到公安機關要求立案。公安機關經初步調查後認為李達作為成年人,能夠充分認識到速降時所打的活結具有危險性,張朝陽墜落的原因可能是由於李達疏忽大意導致了繩結脱落,故準備對李達以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進行刑事立案。但藍天救援隊的詢問意見和數次偵查實驗讓公安重新考慮了此案。在進行一系列偵查後,公安機關認為,速降時,李達為張朝陽所打的結不具有危險性,張朝陽的死亡與李達沒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故公安機關作出了《不予立案通知書》,決定不予立案。後李媛與張朝陽的父母決定將李達等5人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李達等5人依法賠償各項損失共計154.5萬元。

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青山區人民法院一審認定張朝陽的死亡非五被告侵權行為所致,三原告要求被告承擔侵權責任的主張證據不足,不予支持。李媛等人不服一審判決,向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該案二審以調解結案,李達等5人在人道主義範圍內給予了三原告適當的經濟補償。近日,相關補償均已履行到位。(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法官説法■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一般侵權責任有四個構成要件,一是主觀上存在過錯,二是有違法行為,三是有損害結果,四是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四個要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通過對本案的審理查明:

一、原告主張被告李達系該起活動的組織者,應當承擔組織者責任,經查明,本次户外活動是7人在一個叫“户外燒烤羣”中發起的,通過聊天記錄可以看出本次户外活動是7人共同商討確定,沒有組織者,也沒有領導者,儘管微信中決定費用AA,但實際並沒有費用均擔,而是採取了有人出車、有人出設備、有人買食物這種互助形式,沒有營利,參與人員自由參加,相互之間無隸屬,沒有組織管理義務

二、原告認為張朝陽的死亡與五被告未盡義務有關。經查,參加本次户外活動的7人均為親屬或朋友關係,7人之間互幫互助進行巖降,但不能認定為係一種法定安全保障義務。

三、進行巖降活動是自由參加,有人選擇繞行下山,有人選擇巖降,且巖降本身作為一種危險係數極高的户外運動,選擇巖降的人員在此之前已經進行過數次巖降,對巖降的風險都清楚知曉,卻仍然願意參加,並自願承擔由此產生的後果。各參與人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充分認識到巖降運動的危險性,並對可能出現的危險後果有所預見而自願參加,屬於民法上的自甘風險。

四、原告認為張朝陽的死亡與結繩之間有因果關係,經公安機關排除張朝陽的死亡並非李達致害,在張朝陽速降之時改變繩結方法系出於節省時間、回收裝備的考慮,其本身打的繩結沒有問題,繩結脱落與李達所打繩結之間沒有因果關係。

五、原告主張系因五被告的施救不當加速張朝陽的死亡證據不足。在張朝陽墜崖之後,最先施救人員為其妻子李媛以及先巖降成功的另一人劉曉麗,在後期施救過程中,被告5人用盡各種方法尋求救援,努力施救,迫於事發地地勢險惡,無法及時下山就醫,延誤了救治時間,但沒有證據顯示系因施救人員的方法不當加速了張朝陽的死亡。故原告主張證據不足,不予支持。

綜上,故認定張朝陽的死亡非五被告侵權行為所致,三原告要求被告承擔侵權責任的主張證據不足,不予支持。

■案後餘思■

近年來,自助遊意外傷亡產生糾紛的案件越來越多,比如“中國驢友第一案”“北京自助遊驢友意外傷亡案件”等等。這些案件均是活動採取AA制收費,參與者之間不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也不存在非法盈利的情況,自助遊參與者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明知户外集體探險具有一定的風險性仍自願參與,因意外發生傷亡,其他參與者盡了力所能及的救助義務。因而,在其他參與者沒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下,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即將施行的民法典也對這類案件進行了規定,可統一適用“自甘風險”原則。在此,法官提醒:在參加户外活動時,參加者一定要充分認識到活動的性質和特點,全面考察組織者的安全保障能力,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妥善採取安全保護措施,自覺遵守活動規則,避免造成自己和他人的損害。組織者一定要充分履行謹慎注意義務和安全保障義務,必要時可以書面形式將本次活動具有的風險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明確告知參加者,也可給參加者購買保險,以轉移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