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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不想調崗調薪,該怎麼維權

員工不想調崗調薪,該怎麼維權?

員工不想調崗調薪,該怎麼維權

公司要對員工進行調崗調薪,員工不同意,該怎麼辦?今天小編為您整理了相關資料,一起來看!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明確規定,變更勞動合同是需要經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才能進行,用人單位不得單方調崗、降薪。因此,原則上調崗降薪是需要得到員工同意的,如果員工不認可,就不能按已降的低工資執行。如果員工在一個月內未做出明確的答覆,那麼視為已經同意調崗。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及相關勞動法律規定,公司以下幾種情況可單方變更員工勞動合同:1、員工不勝任崗位的,公司有權單方調崗;2、員工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的;3、女職工懷孕,不能勝任原崗位的體力要求的,公司有權單方調崗,但不能降低該女職工基本工資。

如果勞動合同中有工作崗位的約定,單位若想調動員工的崗位,必須經過員工的同意,否則視為違約,員工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解決;如果勞動合同中對工作崗位的約定僅僅是一種概括性的約定,員工可以要求公司出具書面的不能勝任原工作的理由。

如果強制性的調動工作崗位,員工可離職並要求單位給你賠償。單位直接辭退,員工可以要求的補償包括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等。

綜上所述,如果公司要對你進行調崗調薪而你不同意,公司又沒有主動解除勞動合同時,你可以申請解除勞動合同申請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相關法條: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