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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自願非自願

解除勞動合同自願非自願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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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願解除勞動合同的流程

勞動者單方解除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只要員工依照法定的解除預告期書面通知公司即可解除合同。

流程: 負責部門:人力資源科協助部門:用人部門

(1)接受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通知:用人部門接受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通知並轉報人力資源科;

(2)工作交接:用人部門安排員工依照相關規定進行工作交接;

(3)結算薪資:在員工辦理完畢工作交接後,財務科應當結算並支付該員工的薪資;

(4)勞動合同解除:辦理完畢工作交接,勞動合同按時解除;

(5)出具離職證明: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人力資源科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員工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6)【索取賠償:如果勞動者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解除期限、書面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非必經流程)

(7)備案:對解除的勞動合同的文本原稿及電子檔案進行備案,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2、勞動者隨時解除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流程: 負責部門:人力資源科協助部門:用人部門財務科。

勞動者盡心資源解除勞動關係的屬於無過錯的離職,正常辦理離職就行。其中勞動者因工受傷的應當及時及時進行治療,獲得應有的醫療費用報銷等在進行離職。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最好説明具體情況,以免引起不必要的勞動問題糾紛。在勞動者辦理離職時還需要將自己的工作進行交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