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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開發票罪既遂判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一、虛開發票罪既遂判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虛開發票罪既遂判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税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税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虛開的税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虛開的税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二、虛開發票的犯罪形式有哪些?

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犯罪手段也是多種多樣的,主要表現為以下幾種:

1、開具“大頭小尾”的增值税專用發票。這種手段是在開票方存根聯、記賬聯上填寫較小數額,在收票方發票聯、抵扣聯上填寫較大數額,利用二者之差,少記銷項税額。開票方在納税時出示記賬聯,數額較小,因而應納税額也較少;收票方在抵扣税款時,出示抵扣聯,數額較大,因而抵扣的税額也較多。這樣開票方和收票方都侵蝕國家税款。

2、“拆本使用,單聯填開”發票。開票方把整本發票拆開使用,在自己使用時,存根聯和記賬聯按照商品的實際交易額填寫,開給對方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填寫較大數額,從而使收票方達到多抵扣税款,不繳或少繳税款的目的,滿足了收票方的犯罪需要,促進了自己的銷售。

3、“撕聯填開”發票,即“鴛鴦票”。蓄意抬高出口貨物的進項金額和進項税額。

綜合上面所説的,虛開發票的行為完全違反了我國對發票管理的規定,這種行為是會導致國家的利益受到重大的損失,只要虛開的數額達到國家所規定的標準,那麼行為人必定會承擔刑事的責任,一般在處罰時也會按數額的大小來進行判決,輕者三年以下輕者會被判處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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