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房屋被整體拆除了,該行為違法嗎?
王先生在當地鄉政府南側一處院落內建有房屋用於經營餐館,1998年在得到鄉政府“建房批示”的情況下建造的,面積為360平方米。2018年,王先生對房屋局部進行了翻修,“牆體加高了兩層磚”,面積也隨之增加了10餘平方米。2021年5月鄉政府執法人員發現了涉案建築,經發函詢問市規局獲知該建築至今未辦理規劃許可手續。而從2018年的航拍影像上可見涉案建築形狀較此前發生改變,“由不規則變為規則”。且經調查詢問,當事人王先生也認可自己曾於2018年對房屋的局部進行了翻修,增加了一點點面積。
根據上述“事實”,鄉政府於2021年6月3日作出涉案限期拆除決定書,認定涉案院落內的全部房屋均為違法建設,責令王先生於10日內自行拆除。經營使用20多年的房屋幾乎是一朝之間就變成了違建,王先生當然不能接受這一處置決定,便於同年6月向當地區政府申請行政複議,請求撤銷涉案限期拆除決定書。然而就在複議程序進行期間的6月16日,涉案房屋就被強制拆除了。區政府和區法院均沒有支持其否定涉案限拆決定的訴求,王先生向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最終法院裁判:“部分加蓋、全部拆除”顯屬不當,限拆決定終被確認違法。
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通過航拍圖拍攝又顯示房屋的形態發生了改變,這樣的房屋算是違建?“當然不是”!查處違法建築也是一項具有專業性的技術活,不能想當然的作出決定。上述案例中,市一中院在二審裁判中指出,當事人於1998年即取得了鄉政府的建房批示,允許佔用非耕地360平方米建房3間。在其主張2018年僅就涉案房屋加蓋棚頂、將西側缺縫補齊,且院落房屋總建設面積僅為370餘平方米的情況下,鄉政府就以衞星、航空遙感影像圖顯示涉案房屋形狀發生改變進而認定涉案建設整體屬於違法建築、責令限期予以拆除,並未就涉案建設是否具有歷史因素、是否含有合法建築、是否可區分處理、補救充分取證、論證。2022年7月15日,市一中院作出本案二審判決,撤銷一審行政判決書及區政府作出的行政複議決定,確認鄉政府作出的被訴限期拆除決定違法。
涉案房屋1998年最初建造時取得了鄉政府的“建房批示”,雖未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但卻不能僅以無證為由認定其為違法建築,而是要在查清涉案房屋翻修後加蓋面積的建造時間、擴大面積等基本事實的情況下進行區分處置。若如當事人所言加高了兩層磚,那麼就只有這部分才可能是違建,鄉政府不能一刀切地將房屋整體全部認定成違建並限期拆除。
實踐中,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真正頒發到農民手中的時間並不長,2008年《城鄉規劃法》施行後許多地方才陸續見到了這個證。而且就房齡超過10年的許多農村建築而言,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宅基地使用權證、建房用地審批等手續均可認定其系合法建築,而不是隻有一個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才能認定。
總之,在實際情況中,當地政府不能實行一刀切的處理方式。無證建築不等於違法建築,違法建築不等於要限期拆除,拆除不等於一定不予補償。當然還是提醒各位被拆遷人,遇到不合法、不合理的認定或處理方式,及時諮詢專業律師幫忙維權,不可人為的等待,拖延時間以免錯失最佳的維權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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