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女子長期遭丈夫家暴,法院發出“人身保護令”

來源:中國法院網 | 作者:謝玉娟

女子長期遭丈夫家暴 法院發出“人身保護令”

家庭本是避風港,誰知風雨從港來,選擇容忍暴力換來的卻是變本加厲,人身安全到底該如何保障?近日,福建省建寧縣人民法院依法高效審查,對一名長期遭受丈夫家暴的女子發出人身保護令,及時為可能遭受家庭暴力的申請人撐起法治保護。

小玉(女,化名)與邱某(男)於2014年10月登記結婚,婚後生育一子。小玉因受到邱某打罵,多次向婦聯、派出所求助,2019年、2020年、2021年,三次向建寧法院訴請與邱某離婚,後因親屬調解,均撤回起訴。2023年2月,小玉再次起訴要求離婚。法院審理期間,小玉不堪忍受邱某的種種欺辱行為,向建寧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並提供建寧縣婦聯登記表、調解照片、建寧縣公安局城關派出所報警回執、照片、視頻錄像等證據。

經審查認為,申請人小玉提供的證據,可以證明其有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小玉的申請符合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法定條件,法院裁定禁止邱某對小玉實施毆打、威脅等形式的家庭暴力;禁止邱某騷擾、跟蹤小玉;禁止邱某故意打砸、損毀小玉的財物及日常用品。2023年3月,小玉的離婚訴訟請求也得到法院支持。

【法官説法】

本案是離婚糾紛案件審理過程中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典型案例。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不依附於離婚糾紛民事訴訟程序,人身安全保護令裁定也不是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但離婚起訴時夫妻雙方往往矛盾最激烈,受到侵害的風險增大,人身安全保護令對保護婚姻家庭關係中處於弱勢的一方,具有重要作用。

人身安全保護令有效期為六個月,不因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離婚而失效。根據最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婚戀關係結束後,婦女遭受糾纏、騷擾,泄露、傳播隱私和個人信息的,仍可以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若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法院應當給予訓誡,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