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下可請求減少中止給付撫養費?
一、什麼情況下可請求減少中止給付撫養費?
父母有撫養教育子女的義務,在其離婚後,仍需要依法承擔子女必要的撫養費。但撫養費的實際給付需要以具有履行義務的能力為條件。如果給付方本身無力維持其生活,即使他應負義務,也無法實際履行義務。為此,在實際履行義務、給付子女撫養費時,應當根據其經濟能力對其撫養費的負擔予以減少或者中止給付,而對有經濟能力的另一方適當增加其負擔的撫養費數額。根據司法實踐經驗,父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據情況確定減少或者中止其給付:
(一)給付方由於長期患病或喪失勞動能力,又無經濟來源,確實無力按原協議或判決確定的數額給付,而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又能夠負擔,有撫養能力的。
(二)給付方因違法犯罪被收監改造或被勞動教養,失去了經濟能力,無力給付的。但恢復人身自由後,有了經濟來源,則仍應按原協議或判決給付。
(三)直接撫養子女方再婚,繼父或繼母願意承擔子女撫養費的一部或全部。在這種情況下,負有給付義務的一方所承擔的撫養費數額可以相對減少。但繼父或繼母不願撫養的,生父或生母的給付數額不能減少。
二、子女撫養費可以變更嗎
決定撫養費數額的客觀因素可能會隨時間的推移而發生變化,所以,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子女生活時,法律允許雙方協議變更撫養費數額。就變更撫養費數額不能達成協議的,子女可以提起變更撫養費數額之訴。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
(一)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二)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三)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如果離婚後直接撫養孩子一方收入沒有明顯增加,而對方收入增加較多的情況下,撫養孩子一方追加撫養費的要求,在孩子的實際需要沒有增加情況下,一般是不會支持。
夫妻雙方在簽訂離婚協議時需要就子女撫養的問題達到一致,雙方應當按照約定的條款執行。在特殊情況下,如支付方出現經濟困難或者身體疾病無法自理,難以承擔支付撫養費的情況時,可以提交與撫養方協調減少或者中止支付,如撫養方不接受,可以通過司法手段解決相關爭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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