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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承諾幫無購房資格者成功買房

彭女士是廣州户口,一直在廣州工作生活。偶然機會,看到了中山某開發商的商品房宣傳廣告,覺得很符合自己的心意,在和中介進一步交流下,準備前往該樓盤實地看房。銷售人員向彭女士詳細講述了該樓盤的地理位置、交通情況等種種優勢,在銷售熱情介紹和推薦下,彭女士當時覺得這個樓盤各個方面都很好,想要認購一套。但是在彭女士面前有個很大的障礙,就是中山實行限購政策(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提供購房之日前半年以上在本市連續繳納個人所得税證明或社會保險證明的,允許購買1套新建商品住房)。彭女士並非中山户籍且未在中山購買過社保,不符合購房的條件。該房地產的銷售人員表示沒有關係,購房資格問題可以幫彭女士解決,通過補繳社保就可以辦理網籤,最終完成過户。隨後彭女士應銷售的要求交付了12000元現金作為補繳社保的費用,並簽訂了認購書,支付了定金。

開發商承諾幫無購房資格者成功買房

從樓盤迴來後,彭女士仔細翻閲了認購合同,發現其中有一條條款是這樣規定的“乙方已明確知悉國家、廣東省和中山市房地產關於個人及家庭購房的資格條件、審查要求、禁止性、限購限貸等政策規定,乙方向甲方所提供的國籍與居留情況以及現有家庭住房、工作、貸款等情況均是完整準確的,乙方保證不屬於禁止和限制購房的情形。並且雙方均預測國家和地方政府及其相關職能部門近期將隨時可能調整和變動上述政策,乙方保證在雙方簽署《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始終具備買手該商品房的資格和能力,如乙方隱瞞其不具備購房資格的情況或者因取得其他商品房導致其不具備購房條件的,視為乙方違約,甲方可沒收定金。”彭女士認為開發商明知自己沒有購房資格,並答應幫助自己獲得購房資格完成房屋交易,合同卻又表示由購房者承擔沒有購房資格的責任,嚴重損害了自己的權益,於是向銷售提出了強烈異議,但是銷售人員拒不理會。

無奈之下,彭女士找到我們團隊諮詢,沒有購房資格購房會存在什麼風險?按照慣常做法,與沒有購房資格的購房者交易房屋的流程是這樣的,開發商會要求購房者先支付首付,草簽合同,先把房子定下來,然後等到政策鬆動,或者通過某種方法,幫購房者弄到所謂的購房資格,“符合條件”後再進行網籤。要注意的是,在網籤合同之前,開發商沒有在政府備案,房屋交易狀態不公開,如果開發商出現問題,可能會發生一房二賣、房屋被抵押的情形,這種規避限購政策的交易方式對購房者來説存在極大風險,購房人可能面臨錢房兩空的情形。另外我們查閲了中山市出台的限購政策得知,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得通過提供補繳個人所得税證明或社會保險證明購買新建商品住房。即簽訂合同之後通過補繳社保是不能獲得購房資格的,如果將來政策鬆動,房屋價格上漲,開發商很可能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而主動要求解除合同時,購房者也只能啞巴吃黃連-有苦説不出了。彭女士慎重考慮後決定全權委託我們團隊與開發商交涉,要求拿回購房定金。

開發商明知購房者沒有購房資格,通過幫忙補繳社保獲得購房資格誘導購房者買房是違反了政府限購政策的違規行為,沒有購房資格的購房者輕信“花錢能辦購房資格”,可能最後“錢財兩空”。所以啊,房屋買賣對於普通大眾來説是一件大事,在類似房屋等大宗交易中,購房者應該做足功課,警惕衝動購房,也要學會正確認識、規避房屋交易過程中可能存在的風險,最後順利買到自己心滿意足的房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