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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您知道嗎

一、 什麼是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您知道嗎

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運用國家強制力量,根據發生法律效力文書明確具體的執行內容,強制民事義務人完成其所承擔的義務,以保證權利人的權利得以實現。

二、 強制執行涉及的期限問題

1、 當事人的申請期限

當事人申請執行的期間為兩年,從法律文書規定的履行期間最後一日計算,分期履行的,按每期的最後一日分開計算,無履行期間的,按照法律文書的生效之日起計算。

2、 法院執行的期限

執行案件立案後,法院應在六個月內採取執行措施,6個月內不採取強制執行措施的,申請執行人可向上一級法院申請提級執行。

三、 強制執行措施

1、 法院查詢到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

2、 排除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外被執行人的收入,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部分;

3、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

4、 強制遷出房屋或者強制退出土地;

5、 限制出境、在徵信系統記錄、通過媒體公佈不履行義務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四、 法院不可執行的財產

1、 保障基本生活的財產(被執行人和其所扶養家屬)

① 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傢俱、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② 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準確定;

③ 用於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

2、 社會保險基金

社會保險基金是由社會保險機構代參保人員管理,並最終由參保人員享用的公共基金,不屬於社會保險機構所有。社會保險機構對該項基金設立專户管理,專款專用,專項用於保障企業退休職工、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屬專項資金,不得挪作他用。

3、 生活所必需的唯一住房

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一般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但在金錢債權執行中,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仍可正常執行:(一) 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 執行依據生效後,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 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4、 知識產權

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

5、 榮譽

被執行人所得的勛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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