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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就開發範圍內房屋作的允諾有效嗎

開發商就開發範圍內房屋作的允諾有效嗎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五條規定: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説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
根據上述規定,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一般應視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範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説明和允諾具體確定,並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該説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開發商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範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説明和允諾具體確定,並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該説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條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表示。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説明書、債券募集辦法、基金招募説明書、商業廣告和宣傳、寄送的價目表等為要約邀請。商業廣告和宣傳的內容符合要約條件的,構成要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