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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傷前工資和離職前工資,要分清了

工傷賠償,在賠償基數上很多人容易混淆一個概念,就是受傷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和離職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是怎麼理解的?打個比喻,假如一個員工,在2005年時受傷,他在受傷前一年的月平均工資在3000元一個月,而受傷後,員工並沒有離職,而一直工作到2018年離職,員工的離職前的工資是8000元,那麼,受傷工人要求用人單位賠償餘下來的工傷賠償金究竟是按受傷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還是離職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呢?

受傷前工資和離職前工資,要分清了

如果是按受傷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3000元一個月來賠償,明顯對於工傷職工是不公平,將會使工傷職工獲得很少的賠償金。而實際上,這個問題是分開來看的,工傷職工應該獲得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是按照受傷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來計算的,而離職後的一次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是按離職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來計算的。下面給大家分享一個最新的案例:

鈔某於2015年3月26日入職東莞市一家門業公司做衝壓工,2016年12月13日在車間操作衝牀時,被機器壓到右手拇指。2016年12月21日被認定為工傷;2017年8月22日被鑑定為九級傷殘。8月30日,東莞市會保險基金向他支付了一次性傷殘補助金21672元。在與公司談賠償的時候的,公司只願意以社保賠償基數2408元一個月支付他的工傷賠償金。而他的受傷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是546605元,離職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是612806元!為了獲得更多的賠償,鈔某毅然委託了筆者代理他的工傷賠償案件。

2018年4月12日,東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橋頭仲裁庭裁決公司需要向鈔某支付各項賠償金:103733.66元。支持了筆者的傷殘補助金按受傷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計算,而就業補助金按照離職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計算的主張。

法律依據:《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計發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規定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本人工資低於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前本人十二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的,按照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前本人十二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為基數計發。繳費工資不足十二個月的,以實際繳費月數計算本人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平均月繳費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三百計算;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百分之六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