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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前工資

公司是需要負擔勞動者工傷期間的工資,但是在沒認定工傷前,公司只發勞動者受傷前的工資還是合法的。
因工受傷的職工,未經法定程序進行工傷認定為工傷的,就不能算是工傷,公司可以按照原來的工資水平發放工資,而且只發受傷前時間的工資。事實上,即便因工受傷職工被依法認定為工傷,在工傷醫療期限內,停崗留薪的,公司亦是按照職工原來的工資待遇來向工傷職工計發。

工傷認定前工資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