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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外跑業務的勞動者跟公司存在的是勞動關係嗎?

對於跑業務來説,這個職業,是好多人羨慕的職業,因為他可以經常在外出,在外面跑,一般公司也有差旅費報銷,工作時間比較自由,沒有多少的約束,起碼沒有上級的一雙眼睛在時刻盯着你幹活,工作的過程,可以去很多的地方,有點像旅遊一樣。

在外跑業務的勞動者跟公司存在的是勞動關係嗎?

 但是,這樣的工作,是很多人做不來的,需要身體素質和業務能力比較強的。一般來説,他們都有提成,就是靠能力吃飯。我們見到的,大多數的保險公司在外跑業務的拉人買保險的與保險公司建立的並不是勞動關係,是代理關係。

  那麼在除了保險公司之外的一般公司的業務員,與公司建立的是不是勞動關係呢?為大家分享一則最新的案例:

 陳某於2019年11月7日入職一家建築機械材料租賃公司做業務員,他的工作主要就是外出找外面的工地溝通,讓建築工地租他們公司的機械或者其他建築材料,公司給他底薪3500元另加提成。有時,客户的租金也是打給他,然後他再上交給公司。

  公司沒有跟他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為他買社保,工資是財務發的,每個月的提成大約為3000元錢。他上班就是外出,想掙錢就天天去跑,公司不需要他打卡考勤,發工資也不要簽名。2020年春節期間由於疫情,公司放了一個月的假期,也沒有給他一分錢,公司認為有業績才需要給錢。2021年1月25日,他離開了公司從事另外的職業。

 一個偶然的機會,他在網上找到筆者,他對筆者説怎麼看他自己都覺得公司沒有跟他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讓公司賠償一些錢給他,但是又不能確定像他這種跑業務的是不是適合勞動合同法,遂打電話給筆者瞭解清楚,筆者建議他到相關的材料到展豪律師所面談。

  在面對面的溝通中,發現他的情況是符合勞動關係的特徵,建議他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他便委託了筆者。

  筆者隨後申請了勞動仲裁,2021年5月8日,東莞市大朗仲裁庭裁決公司需要向他支付不籤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和高温津貼共計37432元。

律師評析:本案中,陳某是代理關係還是勞動關係,勞動關係主要是看四個特徵:一是雙方都符合用工的主體資格,就是陳某有身份證,並且是16歲以上60歲以下的年齡,公司有營業執照。二是陳某接受公司的管理,雖然他上班時間不需要考勤,但是還是要向公司彙報工作,陳某從事的是有報酬的工作。三是,陳某從事的業務是在公司的經營範圍內,公司是做建築機械材料租賃的,而陳某的工作就是向工地推銷公司的機械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