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的判決書?
存在,如果是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確認勞動關係的,是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的,申請勞動仲裁的期限是一年,申請時提交申請書和相關證據。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符合第一條規定的情形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補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終止勞動關係,但對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勞動者,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訂立。
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建築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是否存在勞動關係引發爭議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對於勞動關係的事實存在,只要雙方有着長時間的報酬來往,以及勞動者遵守工作單位相關規定以及調配然後擁有勞動單位的相關工作證等,即可可算作雙方擁有一定的勞動事實關係,僱傭者必須履行其承諾的相關義務,保障勞動者的權利。
在我國的勞動關係糾紛的處理中,如果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合同的,此時只需要雙方的勞動合同,即可證明存在勞動關係,但是如果是雙方之間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此時就需要憑藉工資單等證據進行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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