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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古董詐騙罪刑事案律師張濤,楊某某古董詐騙罪一案判三緩五

案情簡介:

杭州古董詐騙罪刑事案律師張濤:楊某某古董詐騙罪一案判三緩五

被告人楊某某夥同王某某(已判刑)等人,利用假元寶冒充古董在街道騙取張某某現金7000元整。被告人楊某某夥同張某用假元寶冒充古董,在某鎮東門口詐騙張某41000元整,被張某兒子發現並報警,詐騙未果。案發後,楊某被羈押於下城區看守所。

承辦過程:

楊某某家屬委託了張濤律師作為楊某某的辯護人,張律師接受委託後通過多次會見了解案情,積極與辦案機關溝通。辯護人提出被告人楊某某夥同他人共同騙取財物,屬於共同犯罪,在共同詐騙犯罪中,被告人楊某某起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楊某某參與實施的詐騙行為既有既遂,又有未遂,既遂部分達到數額較大量刑幅度,未遂部分接近數額巨大標準,且犯罪對象均為老年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六條的規定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應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處罰,即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但其在實施第二起詐騙犯罪時,詐騙數額為41000元,因被被害人發覺未能得逞,屬犯罪未遂,對該起犯罪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被告人楊某某案發後主動投案,屬自首,且退賠所得贓款,當庭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依法可從輕處罰;判處緩刑對其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依法適用緩刑。被告人楊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10000元,宣告緩刑,緩刑考驗期五年。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定,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