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隱瞞重大疾病,可以撤銷婚姻嗎?
登記結婚不久後發現對方行為異常
去醫院檢查被診斷為精神疾病
後來才得知對方已有兩年病史
這種情況下
婚姻是否可以撤銷?
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01基本案情
孔某某與石某某登記結婚不久,孔某某發現石某某行為異常,便陪同石某某到醫院就診,經醫院診斷為“雙相情感障礙,目前為不伴有精神性症狀的重度抑鬱發作”。後孔某某瞭解到,石某某在兩年前就已經患有該病,並多次到醫院治療。在得知石某某隱瞞了自己的病情後,孔某某起訴到高唐法院,請求撤銷與石某某的婚姻關係。
02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過程中,石某某對自己隱瞞了婚前患有“雙相情感障礙”疾病的事實予以認可。
法院最終認為,石某某在婚前已被診斷為患有“雙相情感障礙”,且多次到醫院治療。該疾病的臨牀表現為躁狂發作或抑鬱發作和躁狂發作交替發生,為國家重點管理的六種嚴重精神障礙之一,會在較長的時間內嚴重影響患者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可以認定為屬於“重大疾病”的範疇。石某某對自己患有重大疾病的事實未如實告知孔某某,孔某某要求撤銷婚姻,符合法律規定,應依法予以撤銷。
03法官後語
男女雙方履行婚前告知義務是對另一方最起碼的尊重,而相互尊重也是維繫良好婚姻關係的前提。一方違背告知義務,另一方享有撤銷權,也正是我國維護婚姻自由的直接體現。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來源:高唐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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